讀取中請稍後...
大乘百法明門論玄奘譯  慈恩法師註解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玄奘譯 蕅益沙門智旭解
釋論名
釋論名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而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中〕五部之義,謂犢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

 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

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鷄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

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

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

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此二通於大、小乘。

七、勝義俱空宗。

八、應理圓實宗。後二唯大,此論(《大乘百法明門論》)旨趣即第八宗(應理圓實宗),於《深密》三時,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也。

此借聖言以徵起也,「法」名軌持;「我」名主宰。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驗問、輕觸問。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今既言一切法無我,須徧於一切法中通達二無我義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性欲無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種」。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法既稱為一切,則何所不攝?設欲廣說,窮劫莫盡,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為「略」。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略雖五位,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罄無不盡。何者?前之四位收世、出世有為諸法,第五無為收世、出世無為法性。就前四中,前三是實,第四是假。就前三中,前二是心,第三是色。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伴。有主必有伴,伴不離主;有心必有色,色不離心;有實必有假,假不離實;有有為必有無為,無為亦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於此五位百法,求所謂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補特伽羅無我;求所謂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無我也。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即顯離心別無自性,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

心法者,總有六義:

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

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

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

四、或名為識,了別義故。

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心法,於一切法中最勝,由其能為主故,此能統一切法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故;要心為依,方得起故;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云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為三義也。

心所有法,即與此心相應,故不離心也。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色法,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故不離心及心所也。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不相應行,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故不離心、心所、色也。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一者、最勝故;二、與此相應故;三、所現影故;四、分位差別故;五、所顯示故。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

言「與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

「所現影故」者,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質,質從影攝,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

「分位差別」者,言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四明之。

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明也。

如是次第,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云如是次第。

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列百法名數也。

無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也。

壹、心法

第一、心法,畧有八種:

壹、心法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心性離過絕非,尚不可名之為一,云何有八?若論相用,浩然無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顯著者,略有八種:

一、前六識

此摠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随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属、助、如,除根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識無相濫矣,蓋兼未自在位言之爾,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一、前六識

(一)前五識

依於眼根了別色塵,名為眼識;依于耳根了別聲塵,名為耳識;依於鼻根了別香、臭,名為鼻識;依於舌根了別滋味,名為舌識;依於身根了別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識。

(二)意識

依於意根徧了五塵,亦能分別落謝影子,亦能通緣過去、未來,名為意識。


二、第七識

七、末那識。

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爾。


二、第七識

前五識所依五根皆是淨色,此第六識所依意根則是心法。此之意根,從無始來內緣第八識之見分,虗妄執為實我、實法,故名為末那識。梵語末那,此翻為「意」,由其恒審思量為性相故。然前六識,時起時滅,喻如水波;第七末那,無始相續妄執我、法,喻如水流。


三、第八識

八、阿頼耶識。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三、第八識

阿賴耶識則喻如水。梵語阿賴耶,此翻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若無此識,則根身是誰執受?器界是誰變現?一切善惡、漏無漏種是誰攝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夢、想俱無之時,前六轉識俱不現起,若無此識,豈不同於死人?既無夢、無想仍非死人,驗知必有此第八識,與第七識微細我執,仍自俱轉。然此第八識決非實我、實法,若是實我、實法,則應常無變易,而此識者,乃從先世引業所招,名異熟果。既從業招,便非常住。又善業則感天人樂報;惡業則感三塗苦報,往來六道,猶如車輪,變形、易貌曾無一定,豈是實我、實法哉?


貳、心所法

第二、心所有法,畧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

貳、心所法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言「徧行」者,徧四一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俱能徧故。

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各緣不同,故云「別境」。觧現下文。

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離愆穢勝過惡故。

言「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惑,名為「根本」,煩擾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也。

言「隨煩惱」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此亦見下文。

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心所有法亦名心數,與心相應,如臣隨王、如僕隨主,故名心所也。此應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舉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五遍行

一、遍行五者,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一、五遍行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具四一切,名為遍行。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遍於三界九地;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遍與八識心王相應也。

(一)作意

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自境為業。


(一)作意

一、作意者,警覺心種,令起現行,以為體性,引現起心,趣所緣境,以為業用。


(二)觸

觸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想、受、思等所依為業。


(二)觸

二、觸者,于根、境、識三和之時,令心、心所觸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


(三)受

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歡、慼、捨相(此觧詞異意同)。


(三)受

三、受者,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以為體性,起於欲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以為業用。


(四)想

想則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安立自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四)想

四、想者,於境取像,以為體性,施設種種名言,以為業用。


(五)思

思則於境取相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為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自心,能造善等。


(五)思

五、思者,令心造作,以為體性,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以為業用。


二、五別境

二、別境五者,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觧;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二、五別境

二、別境五者: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名為別境。

(一)欲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一)欲

一、欲者,於所樂境,希求冀望,以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以為業用。


(二)勝解

勝解者,於决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决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若猶豫境,勝觧全無,勝即是觧。


(二)勝解

二、勝解者,於決定非猶豫境,印可任持,而為體性,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而為業用。


(三)念

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


(三)念

三、念者,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體性,定之所依而為業用。


(四)三摩地

三麼地者,此云等持,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决定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二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


(四)三摩地

四、三麼地者,此翻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而為體性,智依此生,而為業用。


(五)慧

言慧者,於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

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爾(欲益得其詳請閱《成唯識》第五卷)。


(五)慧

五、慧者,于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體性,斷疑而為業用。


三、善十一

三、善十一者,此標章,下別列。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三、善十一

三、善十一者: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


(一)信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心淨為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故云「心淨為性」也。 


(一)信

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而為體性,對治不信,樂求善法而為業用。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復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生喜樂。又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對治不信實、德、能之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二)精進

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云:勇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故三根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曰:「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蓋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三性,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謂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


(二)精進

二、精進者,于斷惡、修善事中,勇猛強悍而為體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


(三)慚

言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我如是身,觧如是法,敢作諸惡耶?


(三)慚

三、慚者,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善,羞耻過惡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以為業用。


(四)愧

言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譏呵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也。


(四)愧

四、愧者,依于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行,以為業用。


(五)無貪

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


(五)無貪

五、無貪者,于三有及三有資具,無所染著,而為體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


(六)無瞋

言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因。

(六)無瞋

六、無瞋者,於三苦及三苦資具,無所憎恚而為體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


(七)無癡

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觧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七)無癡

七、無癡者,于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而為體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

(八)輕安

言輕安者,遠離麄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沉,轉依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麄重得安隱故。

(八)輕安

八、輕安者,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於善法中堪任修持,而為體性,對治惛沉,轉捨染濁身心,轉得清淨身心,而為業用。


(九)不放逸

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修、斷,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防、修」者,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長。

言「精進、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筞(=策)故。


(九)不放逸

九、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癡三種善根,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而為體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而為業用。


(十)行捨

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言行捨者,乃行蘊中捨,簡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捨令心離昏、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離彼四法,無別相用矣。

何知無別?曰:若能令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


(十)行捨

十、行捨者,亦即精進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而為體性,對治掉舉,寂靜而住,以為業用。此與五受中之捨受不同,故名行捨。


(十一)不害

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此二麁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十一)不害

十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而為體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以為業用。無瞋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度生勝用,故體雖一,約用分二。


四、六根本煩惱

四、煩惱六者,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四、六根本煩惱

四、煩惱六者: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煩躁擾動,惱亂身心,故名煩惱。



(一)貪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一)貪

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善根,生苦為業。


(二)瞋

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為業。「不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


(二)瞋

二、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善根,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三)慢

慢者,恃[巳>己]於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生苦」者,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三)慢

三、慢者,恃[巳>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四)無明

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四)無明

四、無明者,亦名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善根,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五)疑

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猶豫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


(五)疑

五、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


(六)惡見

蓋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六)惡見

六、不正見者,亦名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復有五種:

(1)薩迦耶見

一、薩迦耶見,薩迦耶義翻積聚,亦名身見。謂於五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2)邊執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身見隨執斷常,障出離行為業。

(3)見取

三、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鬬諍所依為業。

(4)戒禁取

四、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5)邪見

五、邪見,謂謗無因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非前四所攝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


五、二十隨煩惱

五、隨煩惱二十,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謟;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五、二十隨煩惱

五、隨煩惱二十者: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或無別體,惟是煩惱分位差別;或有別體,性是煩惱同等流類故,名為隨煩惱。


(一)忿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仗謂器仗懷忿。


(一)忿

一、忿者,依對現前逆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此即瞋恚一分為體。


(二)恨

恨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瞋一分攝。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冤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


(二)恨

二、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三)惱

惱者,忿、恨為先,追觸暴惡,恨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言「追觸」等義,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恨戾,多發囂暴,兇鄙麁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也。


(三)惱

三、惱者,忿、恨為先,追念往惡,觸現逆境,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多發凶鄙麤言蜇螫於他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四)覆

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言「悔惱」者,覆罪則後必悔惱不安[2]隱故。貪、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癡一分攝;若恐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


(四)覆

四、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此以貪、癡一分為體,恐失現在利譽,是貪;不懼當來苦果,是癡也。


(五)誑

言誑者,為護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言「矯現」等,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貪、癡分也。


(五)誑

五、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六)諂

諂者,謂罔他故,矯設異儀,諂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言「罔他」等義者,諂曲者為罔冐他故,曲順時宜,矯設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亦貪、癡分也。

(六)諂

六、諂者,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不任師友真正教誨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七)矯

矯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言「染依」義者,憍醉則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貪分也。不憍者,即無貪也。


(七)矯

七、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生長雜染為業。此以貪愛一分為體。


(八)害

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慈悲,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言「逼惱」之義,有害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若論害與瞋之別義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別也。


(八)害

八、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九)嫉

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言「憂戚」義者,嫉者聞見他勞,深懷憂戚不安隱故。亦瞋分為體。


(九)嫉

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十)慳

言慳者,耽著法財,不能惠捨,祕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亦貪分也。


(十)慳

十、慳者,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澁畜積為業。此亦貪愛一分為體。

此十各別起故,名為小隨煩惱。



(十一)無慚

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挋賢善為性,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者,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7]挋賢善,不恥過惡,能障礙慚,生長惡行故。


(十一)無慚

十一、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


(十二)無愧

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世間」等義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非,能障於愧,生長惡行故。


(十二)無愧

十二、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

此二遍不善故,名為中隨煩惱。


(十三)不信

言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為業。言「墮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


(十三)不信

十三、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業。


(十四)懈怠

言懈怠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長染故。


(十四)懈怠

十四、懈怠者,於斷惡、修善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設于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十五)放逸

言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此放逸以何為體?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離上四法別無體性」。

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餘無此能,所以不勝」。


(十五)放逸

十五、放逸者,於染不防,於淨不修,肆縱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即以懈怠及貪、瞋、癡四法為體。


(十六)惛沉

言惛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為業。

或曰:「惛沉與痴何別」?曰:「痴於境迷暗為性,正障無痴而非瞢董;惛沉於境瞢董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


(十六)惛沉

十六、昏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


(十七)掉舉

言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麼他為業。


(十七)掉舉

十七、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十八)失念

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心散亂,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故;有云:痴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痴分故,痴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畧說故。


(十八)失念

十八、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即以念及癡各一分為體。


(十九)不正知

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觧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毀犯業」者,不正知者多毀犯故。

此法或云: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故。

或云:痴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畧說故。


(十九)不正知

十九、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多所毀犯為業。此以慧及癡各一分為體。


(二十)散亂

散亂者,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言「惡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或曰:「散亂、掉舉何別」?曰:「散亂令心易緣;掉舉令心易觧,是所別相」。前去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爾,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

或云:「此七既別,有體何名等流」?曰:「根本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二十)散亂

二十、散亂者,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此八徧於不善及有覆無記之二種染心故,名為大隨煩惱。


六、四不定

六、不定四者,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六、四不定

六、不定四者: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煩惱、不定徧一切心、不定徧一切地,故名不定。


(一)睡眠

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畧為性,障觀為業(即毘鉢舍那)。

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畧」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盖纏,心相應故。


(一)睡眠

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極暗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


(二)惡作

言惡作者,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即奢麼他)。

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言。

有義: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二)惡作

二、惡作者,追悔為性,障止為業。


(三)尋、伺

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麄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任(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謂「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

或曰:「尋、伺二法為假、為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為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思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麄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也。


(三)尋、伺

三、尋求者,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

四、伺察者,令心忽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及慧之各一分為體。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為尋;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為伺。


參、十一種色法

第三、色法,畧有十一種:

言色者,有質碍之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緣之境,則六即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也。 


參、十一種色法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

1.勝義根

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2.浮塵根

二者、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一、眼

言一眼者,照矚之義。梵云:斫蒭,此翻行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是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


一、眼
二、耳

二、耳者,能聞之義。梵云:莎嚕多羅戍縷多,此翻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


二、耳
三、鼻

三、鼻者,能齅之義。梵云:伽羅尼羯羅拏,此云:能齅,齅香、臭故,數數由此能齅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也。


三、鼻
四、舌

四、舌者,能嘗義。梵云:舐若時吃縛,此云能嘗。《瑜伽論》云:能除飢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俗二義。翻為舌者,亦兼體用,依唐言也。


四、舌
五、身

五、身者,積聚、依止二義,名「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云:迦耶,此翻為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周遍積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則以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


五、身
六、色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此四實),長、短、方、圓、麁、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色,乃色之總名爾。


六、色

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七、聲

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故。

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

一、相故,即耳根所取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

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云:可意聲(是益),不可意聲(是損),俱相違聲(通二)。

三、因差別故者,攝次三種,謂:因執受大種聲(語等),因不執受大種聲(樹等聲),因俱大種聲(手鼓等聲)。

四、說差別攝三者,有世所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諸聖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

五、言差別攝三者,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也。此八種語,不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於人,第一見則言見,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言不見,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種非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十二,更俟參考。



七、聲

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八、香

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義故。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易香也。



八、香

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九、味

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故。有十二種,謂: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也。



九、味

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十、觸

言十觸者,身之所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二十六種,謂:地、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渴、飽、力、劣、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皆依四大假立。

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實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之也。

十、觸

依、正二報,具冷、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十一、法處所攝色

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緣之義,此有五種:


十一、法處所攝色

五塵落謝影子并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蓋法處所攝有: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箇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一)極迴色

謂極逈色,依假想觀析所碍色至極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虛空、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逈色也。


(一)極迴色
(二)極略色

言極畧色者,亦假想觀析須彌俱碍之色,至極微處故。又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麄細,以至極微故。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二)極略色
(三)定果色

定果色謂觧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乃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等。


(三)定果色
(四)受所引色

受所引色者,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所立無表色也。又「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


(四)受所引色
(五)遍計所執色

遍計所執色者,謂第六識虛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立此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名色?盖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爾,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五)遍計所執色
肆、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畧有二十四種。

此乃色、心分位,蓋依前三法(心法、心所法、色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簡非心所,以立其名。此總標章,下乃別列。

肆、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故《唯識論》云: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伹>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應行者,雖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


一、得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二、命根

命根者,依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


二、命根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


三、同分

眾同分者,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

三、同分

三、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四、異生性

異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類差別不同,云異生性也。

四、異生性

四、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五、無想定

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無想者,想滅為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定名。


五、無想定

五、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

滅盡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六識),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碍轉識,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


六、滅盡定

六、滅盡定者,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於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巳>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

言無想報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依士釋也)。


七、無想報

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捨此身後,生在第四禪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禪中微細色質為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八、名身

名身者,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巳>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巳>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


八、名身

八、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九、句身

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巳>已]上名「多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別句之身。


九、句身

九、句身者,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

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如單言斫、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與多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


十、文身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故偏約三塵立名、句、文。若他方餘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塵皆為教經,亦復皆為行經、皆為理經也。


十一、生

生者,先無今有。


十一、生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二、住

住者,有位暫停。


十二、住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


十三、老

老則住別前後,亦云衰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


十三、老

十三、老者,亦名為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十四、無常

言無常者,今有後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有非恒有,不如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言。


十四、無常

十四、無常者,亦名為滅,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五、流轉

流轉者,因果不斷,相續前後。


十五、流轉

十五、流轉者,依於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六、定異

定異者,善惡因果,互相差別。


十六、定異

十六、定異者,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七、相應

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

或曰:「此之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相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已。此相應者,乃前三法上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


十七、相應

十七、相應者,依於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八、勢速

勢速者,有為法游行迅疾,飛行運逩,皆此所攝。


十八、勢速

十八、勢速者,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九、次第

次第者,編列有敘,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矢*見]矩者,皆此攝也。


十九、次第

十九、次第者,依於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


二十、時

時者,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制立,故名為時。


二十、時

二十、時者,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


二十一、方

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


二十一、方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二、數

數者,度量諸法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


二十二、數

二十二、數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


二十三、和合性

言和合性者,謂於諸法不相乖反。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三、和合者,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

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

或曰:此二十四,於前三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

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故。異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乃王、所上假,王、所滅已,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及心與心所法三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故;又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互感等。餘倣此說。

二十四、不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伍、六種無為法

第五、無為法者,畧有六種。此標章,下別列。

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言無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云:識實性也,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云:識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為者,「為」作也,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有為,今此六法,寂寞冲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


伍、六種無為法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上之四種色心假實,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為性。無此有為,假名無為,非更別有一箇無為之法,在于有為法外,而與有為相對待也,故云但是四所顯示。

然為既無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顯,故不妨隨於能顯,說有六別。


一、虛空

言虛空無為者,謂於真諦,離諸障碍,猶如虛空,豁虛離碍,從喻得名。下五無為,義倣此說。


一、虛空

一、虗空無為者,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


二、擇滅

擇滅者,擇謂揀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立斯名焉。


二、擇滅

二、擇滅無為者,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


三、非擇滅

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以上二義,故立此名。


三、非擇滅

三、非擇滅無為者,復有二種:

一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

二者、有為緣闕,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


四、不動無為

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出於三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此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


四、不動無為

四、不動滅無為者,入第四禪,雙忘苦、樂,捨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

想受滅者,無所有處,想、受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爾。


五、想受滅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者,入滅盡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為。


六、真如

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簡於妄,「如」簡於倒,遍計、依他如次應知。又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

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


六、真如

六、真如無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法如繩,此性如麻。諸法非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遠離徧計所執,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真如二字,亦是強名,前五無為,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

上略明一切法竟。


陸、二無我

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畢矣,此下大分明二無我,以答次問也。

言無我者,畧有二種。此標章,下別列。


陸、二無我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此正顯示一切法無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也。


一、補特伽羅無我

一、補特伽羅無我。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取趣」。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即為能取(因也),當來五趣,名為所取(果也)。雖復數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故言無我。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也。


一、補特伽羅無我

補特伽羅,此云:「有情」。有情無我,即生空也。


二、法無我

二、法無我。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復任持,軌生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法無我,法即無我,應云法無法,從能依說,故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云:「復次,一切無我,無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行外別有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諸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雙證二無我理)。彼處(指《毘曇》)說此名為大空。」又云:我之執者,心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寬,蓋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者為法,有常一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巳>已]已斷,法執猶存,則其淺深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法,謂世間人執我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法者,有體強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我法也。



二、法無我

法無我,即法空也。且有情無我者,于前五位之中,若云心即是我,則心且有八,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住,以何為我?若云:「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何等心所是我?三際無性亦然,若云:「色法是我」,則勝義五根不可現見;浮塵五根與外色同,生滅不停,何當有我?若云:「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豈是我?若云:「無為是我」,對有說無,有尚非我,無豈成我?故知五位百法,決無真實補特伽羅可得也。

次法無我者,依於俗諦,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約真諦觀,毫不可得,但如幻、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有為,假說無為,有為既虗,無為豈實?譬如依空,顯現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也。能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無我理,是為「百法明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