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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山德清T0802《百法明門論論義》蕅益智旭X805《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
(一)、前言

百法論議
天親菩薩 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明憨山沙門 德清 述


1、〔三界唯心,萬法唯識〕

佛說一大藏教,只是說破三界唯心,萬法唯識。

2、〔性相二宗不能融通,非今日〕

及佛滅後,弘法菩薩解釋教義,依唯心立性宗,依唯識立相宗,各豎門庭,甚至分河飲水,而性相二宗不能融通,非今日矣。

3、〔馬鳴《起信論》會相歸性〕

唯馬鳴大師作《起信論》,會相歸性,以顯一心迷悟差別,依一心法立二種門:謂心真如門,心生滅門。

良以寂滅一心,不屬迷悟,體絕聖凡;今有聖凡二路者,是由一心真妄迷悟之分。故以二門為聖凡之本。
故立真如門,顯不迷之體;
生滅門,顯一心有隨緣染淨之用。
故知一切聖凡修證迷悟因果,皆生滅門收。

4、〔禪宗直指一心〕

其末後拈華為教外別傳之旨,乃直指一心,本非迷悟,不屬聖凡。今達磨所傳禪宗是也。
教中修行,原依一心開示,其所證入,依生滅門悟至真如門以為極則。
其唯識所說十種真如,正是對生滅所立之真如耳。 

5、〔相宗唯識,定要會歸一心為極〕 

是知相宗唯識,定要會歸一心為極
此楞嚴所說一路涅盤門,乃二宗之究竟也。
學人不知其源,至談唯識一宗,專在名相上作活計,不知聖人密意,要人識破妄相以會歸一心耳。 

故今依生滅門中,以不生滅與生滅和合成阿賴耶識,變起根身器界,以示迷悟之源
了此歸源無二,則妙悟一心,如指諸掌矣。

(一)、前言
(二)、相宗百法
(二)、相宗百法
1、百法正示萬法唯識之旨

1、〔相宗百法,正示萬法唯識之旨
相宗百法者,正的示萬法唯識之旨也。

(1)、〔以不生滅心與生滅和合成阿賴耶識〕
不生滅心與生滅和合成阿賴耶識。

(2)、〔此識有覺、 有不覺義〕
此識有覺、 有不覺義
   其覺義者,乃一心真如,為一切眾生正因佛性
   其不覺義者,乃根本無明迷此一心識體

(3)、〔識有三分〕

有三分:謂自證分、見分、相分。

①、〔一師立四分〕
有一師立四分

❶、〔證自證分〕

證自證分,其證自證分,即不迷之真如;

❷、〔自證分〕
其自證分,乃真如一分迷中之佛性,是為本覺
以眾生雖迷,而本有佛性不失不壞,以有真如自體可證,故云自證

❸、〔相分〕
良由一心真如,有大智慧光明義故。
今迷而為識,以湛寂之體忽生一念,迷本圓明,則將本有無相之真如變起虛空四大之妄相,名為相分

❹、〔見分〕
本有之智光變為能見之妄見,是為見分

2、〔小結:萬法唯識,此實相宗之本源

是知一切眾生世界有相之萬法,皆依八識見相二分之所建立;故云萬法唯識,此實相宗之本源也。

1、百法正示萬法唯識之旨
2、百法成書因由與其重要性
2、百法成書因由與其重要性
(1)、〔百法成書因由〕

(1)、〔《百法》最次乃從《瑜伽師地論》六百六十法,要而成

今唯識宗,但言《百法》者,始因彌勒菩薩修唯識觀,見得萬法廣博,鈍根眾生難以修習,
故就萬法中最初切要特出六百六十法,造《瑜伽師地論》以發明之,可謂簡矣。

(2)、〔天親菩薩就六百六十法中,提出綱要,總成《百法》

及至天親菩薩從兜率稟受彌勒相宗法門,又見其繁,乃就六百六十法中,提出綱要,總成《百法》,已盡大乘奧義,故造論曰:《百法明門》。


(1)、〔百法成書因由〕
(2)、〔百法之重要性〕

①、〔明百法,可入大乘之門〕

謂明此百法,可入大乘之門矣。
欲知唯識,要先明此百法

②、〔欲知唯識,先明百法〕

以此百法,乃八識所變耳
以一切眾生,皆依此識而有生死,三乘聖人,皆依此識而有修證,通名世出世間法,即此百法收盡


(2)、〔百法之重要性〕
(3)、〔一切法無我〕

(1)、〔說破聖凡之我見,顯此一「無」字〕

然一切聖凡,皆執為我,故論首標云:「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即顯此一「無」字,便見世尊出世說法四十九年,單單只說破聖凡之我見耳。
我見既離,則八識無」,而一心之義顯矣。
由是觀之,何相而不歸性耶。

(2)、〔「一切法無我」為性相之宗本

①、〔百法,通名有為無為世出世法

今言百法,通名有為無為世出世法
  其世間,名有為法,九十四
  出世間,無為法,六種

故一切[兩>]字(1),包括殆盡;雖云出世,猶未離我,故總「無」之。
所以論主標「一切法無我」一句,為性相之宗本,則了無剩法矣。

②、〔有為法九十四

其有為法九十四者,謂:
❶、心法有八,
❷、心所法有五十一,
❸、色法有十一,
❹、不相應行法有二十四。

PPT圖表:百法

*    *    *

註(1):由前行「即顯此一字」,故一切兩字,應為故一切字。

(3)、〔一切法無我〕

(1)、〔一切法無我,乃借聖言以徵起〕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此借聖言以徵起也。
「法」名軌持;「我」名主宰

(2)、〔一切法無我,徧於一切法,通達二無我義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今既言一切法無我須徧於一切法中,通達二無我義也

(3)、〔一切法,略說有五種〕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法既稱為一切,則何所不攝?
設欲說,窮劫莫盡。

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為「略」

一者、心法;
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應行法;
五者、無為法。


(三)、五位百法
(三)、五位百法

1、〔五位百法,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

略雖五位,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罄無不盡。
 

(1)、〔世、出世有為諸法和世、出世無為法性
①、〔有為諸法和無為法性〕
何者?
前之四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世、出世有為諸法
    第五無為(五者、無為法)世、出世無為法性

②、假實、色心、主伴〕

❶、〔總明假實、色心、主伴〕

A、〔實和假〕
就前四中,前三(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第四(四者、心不相應行法)

B、〔心和法〕
就前三中,前二(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第三(三者、色法)

C、〔主和伴〕
就前二中,初一(一者、心法),第二(二者、心所有法)

❷、〔再釋假實、色心、主伴

A、有主必有伴,伴不離主;
B、有心必有色,色不離心;
C、有實必有假,假不離實;
D、有有為必有無為
,無為亦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

2、〔五位百法:補特伽羅無我和法無我〕

於此五位百法
①、求所謂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補特伽羅無我
②、求所謂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無我也。

3、〔百法五位之次第〕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即顯離心別無自性,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

4、〔明五位百法義〕

(1)、心法,於一切法中最勝,由其能為主故,此能統一切法也。

(2)、心所有法,即與此心相應,故不離心也。

(3)、色法,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故不離心及心所也。

(4)、不相應行,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故不離心、心所、色也。

(5)、無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也。

1、心法八

(1)、〔總明心法八種〕

然心法八者,謂
①、眼識、
②、耳識、
③、鼻識、
④、舌識、
⑤、身識、
⑥、意識,
⑦、第七末那識(亦名❶、,亦名❷、染淨依,俗呼❸、傳送識),
⑧、及第八阿賴耶識(亦名❶、無沒識,又名❷、含藏識)。


(2)、〔心王〕 

①、此八識通名心王
②、以第八識,乃自證分,為生死主
       其前七識,乃屬見分,以為心用
       故《楞嚴》云「元以一精明分成六和合」。


(3)、〔心所〕

①、八識心王,無善無惡,不會造業
       作善作惡者,乃心所也。
       故五十一心所,又名心使。|
       如世人家之奴僕,主人固善,而奴僕作惡累及主耳。
②、《起信論》中不分王所,但豎說三細六粗生起之相,通名五意六種染心,但云「心念法異」一語而已。
          然「心」即八識心王,「即心所,「法」即善惡境界


名稱內容

即八識心王

即心所

即善惡境界


③、此唯識相宗乃橫說八識王所業用,故不同耳。


1、心法八

(1)、〔總明心法八種〕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一、眼識;
二、耳識;
三、鼻識;
四、舌識;
五、身識;
六、意識;
七、末那識;
八、阿賴耶識。

心性離過絕非,尚不可名之為一,云何有八?若論相用,浩然無涯。


(2)、〔別釋明心法八種〕
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顯著者,略有八種:

①、〔前六識〕

❶、〔前五識〕

A、依於眼根了別色塵,名為眼識
B、依于耳根了別聲塵,名為耳識
C、依於鼻根了別香、臭,名為鼻識
D、依於舌根了別滋味,名為舌識
E、依於身根了別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識

❷、〔意識〕

依於意根徧了五塵,亦能分別落謝影子,亦能通緣過去、未來,名為意識

❸、〔小結〕

A、前五識所依五根,皆是淨色
B、此第六識所依意根,則是心法

②、〔第七識〕

A、此之意根,從無始來內緣第八識之見分,虗妄執為實我、實法,故名為末那識
B、梵語末那,此翻為「意」,由其恒審思量為性相故。
C、然前六識,時起時滅,喻如水波流。
第七末那,無始相續妄執我法,喻如水流

③、〔第八識〕

❶、〔具能藏、所藏、執藏三義〕

A、阿賴耶識,則喻如水
B、梵語阿賴耶,此翻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

八識內容
前六識
時起時滅喻如水波流
第七末那
無始相續妄執我法
喻如水流
阿賴耶識
具能藏、所藏、執藏三義
喻如水

❷、〔第八識的功能〕

A、〔誰執受?誰變現?誰攝受?〕

若無此識
 (A)、則根身,執受
 (B)、器界,誰變現?
 (C)、一切善惡、漏無漏種,誰攝受
且如吾人疲倦熟睡夢、想俱無之時,前六轉識俱不現起。

B、〔此第八識與第七識微細我執,仍自俱轉〕
若無此識,豈不同於死人?  
既無夢、無想仍非死人,驗知必有,此第八識與第七識微細我執,仍自俱轉。


❸、〔第八識,決非實我、實法〕
然此第八識決非實我、實法

A、若是實我、實法,則應常無變易。
B、而此識者,乃從先世引業所招,名異熟果。既從業招,便非常住。
善業則感天人樂報,惡業則感三塗苦報,往來六道,猶如車輪,變形、易貌曾無一定,豈是實我、實法哉

2、心所五十一
2、心所五十一
(1) 、總明心所五十一

其五十一心所,分為六位:

一、遍行五法,謂(作)意、觸、受、想、思。
二、別境五法,謂欲、解、念、定、慧。
三、善心所有十一,謂信、(精)進與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等三根、輕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四、根本煩惱有六,謂貪、嗔(=瞋)、癡、慢、疑、不正見。
五、隨煩惱二十,分小中大,
 小隨有十者,謂忿、恨、惱、覆、誑、諂、驕、害、嫉、慳;
 中隨二者,謂無慚並無愧;
 大隨八者,謂不信、並懈怠、放逸及昏沉、掉舉、失正念、不正知、散亂。

所言者,乃隨其根本煩惱分位差別
小中大者,以有三義
一、自類具起。
二、遍染二性,謂不善有覆。
三、遍諸染心。

三義皆具名,具一名,俱無名

六、不定法四者,謂悔、眠、尋、伺。以此四法,不定屬善屬惡故。

此五十一心所,皆作善作惡之具也,而有粗細之不同。

(1) 、總明心所五十一

A、〔五十一種,分為六位〕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
   一、遍行有五;
   二、別境有五;
   三、善有十一;
   四、煩惱有六;
   五、隨煩惱有二十;
   六、不定有四。

B、〔釋名心所
所有法亦名心數,與心相應,如臣隨王、如僕隨主,故名心所也。
此應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舉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2) 、別釋心所五十一
(2) 、別釋心所五十一
①、遍行五
①、遍行五
❶、總明遍行五

A、〔善惡最初之動念〕
遍行五者,乃善惡最初之動念也。


B、〔五法總成一念〕
雖有五法,其實總成一念
第八識元一精明之體,本無善惡二路
前五識,乃八識精明,應五根照境之用,同一現量,亦無善惡
六七二識,正屬八識之見分,其七乃虛假
故《楞伽》云:「七識不流轉,非生死因」。
其六識元屬智照,今在迷中,雖善分別,況是待緣,亦本無善惡?

C、〔若無遍行五法名,六根任運無為〕
若無遍行五法,則一念不生,智光圓滿,現量昭然,即此名為大定六根任運無為矣。



❶、總明遍行五

A、〔五遍行〕

一、遍行五者:
     一、作意;
     二、觸;
     三、受;
     四、想;
     五、思。

B、〔具四一切〕
具四一切,名為遍行。
(A)、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
(B)、遍於三界九地;
(C)、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
(D)、遍與八識心王相應也。

❷、別釋遍行五
❷、別釋遍行五
A、作意

(A)、〔作意:生心動念之始〕 

a、〔含藏無量劫來善惡業習種子,不覺動念〕 

無奈八識田中,含藏無量劫來善惡業習種子,內熏鼓發,不覺動念,譬如潛淵魚,鼓波而自踴,是為作意

b、〔警心令起〕 
警心令起,不論善惡,但只熏動起念處,便是作意
生心動念之始也。

(B)、〔參禪看話頭〕 
由眾生無始以來,未嘗離念,故今參禪看話頭,堵截意識不行,便是不容作意耳。

A、作意

一、作意者,
     警覺心種,令起現行,以為體性
     引現起心,趣所緣境,以為業用

B、觸

(A)、〔引心趣境〕
引心趣境

(B)、〔境有二〕
蓋境有二:
a、其習氣內熏者,乃無明因緣所變為境,發出現行,則以比似量所緣前塵影子
b、境返觸自心,故名為


B、觸

二、觸者,
     于根、境、識三和之時,令心、心所觸境,以為體性
     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

C、受

此妄境一現,則違順俱非境相,含受不捨,是名為


C、受

三、受者,
  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以為體性
  起於欲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以為業用


D、想

境風飄鼓,安立自境施設名言,故名為


D、想

四、想者,
  於境取像,以為體性
  施設種種名言,以為業用


E、思

微細不斷,驅役自心,令造善惡,故名為


E、思

五、思者,
  令心造作,以為體性
  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以為業用

❸、小結

A、〔流注生滅〕  
其實五法圓滿,方成微細善惡總為一念,此最極微細,故云流注生滅

B、〔恒行心所〕  
遍行者,
   (A)、 謂遍一切心行故;
   (B)、謂遍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也。
是為恒行心所

❸、小結
❹、參禪

參禪只要斷此一念,若離此一念,即是真心
故《起信》云:「離念境界,唯證相應故。」

❹、參禪
②、別境五



②、別境五
❶、總明別境五

A、〔作善作惡之心〕
別境五者,正是作善作惡之心也。

B、〔作業之心:起一念善惡,業不能止〕
遍行五,雖起一念善惡,但念而未作,若肯當下止息,則業行自消。
及至別境,則不能止矣。
別境者,謂別別緣境,不同遍行,此乃作業之心耳。
因前遍行作後善惡,體通粗細。

❶、總明別境五

二、別境五者: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名為別境。

❷、別釋別境五
❷、別釋別境五
A、欲

欲者,樂欲,謂于所樂境希望欲作,此正必作之心也。


A、欲

一、欲者,
  於所樂境希求冀望,以為體性
  精勤依此而生。以為業用

B、勝解

解者,勝解,謂於境決定知其可作,不能己也。

B、勝解

二、勝解者,
  於決定非猶豫境印可任持,而為體性
  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而為業用

C、念

念者,明記,謂於可作境令心分明記取不忘也。

C、念

三、念者,
  於過去曾習之境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體性
  定之所依而為業用


D、定

定者,專一,謂於所觀境專注一心也。


D、定

四、三麼地者,
  此翻為定,於所觀境心專注不散,而為體性
  智依此生,而為業用


E、慧

慧者,慧黠,謂於所作境,了然不疑也。


E、慧

五、慧者,
  于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體性
  斷疑而為業用

❸、二明別境五

A、此五別別緣境而生,若無此五,縱有善惡之念,亦不能作成事業;
而此五法,不唯善惡,即出世修行,亦須此五乃能成辦也。

B、 上(五遍行)乃起業之心,下(五別境)乃造作之業

C、 其業不過善惡二途,
善業止有十一,
惡業則有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
故世間眾生作善者少,而作惡者多也!

❸、二明別境五
③、善十一
③、善十一
❶、總明善十一

A、 善十一者: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輕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B、 此十一法,收盡一切善業。

❶、總明善十一

三、善十一者:

A、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B、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

❷、別釋善十一
❷、別釋善十一
A、信

世出世業,以信為本,故首列之。

A、信

一、信者,
   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而為體性
   對治不信,樂求善法而為業用


謂于諸法事理中,信其為實有,而隨順
復於三寶真淨中,信而生喜樂
又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得樂果,成聖道,而起希望之

由斯對治不信實、德、能之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B、精進

勤者,
  精進也;
  既斷三毒,純一善心,必加精進勇猛,善行方增。
  此治懈怠之病,世有淳善之人,無精進力,軟暖因循,故終身無成。

B、精進

二、精進者,

  于斷惡、修善事中,勇猛強悍而為體性
  對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

C、慚

慚者,
  謂自慚,云我如此丈夫之形,又解教法,敢作惡耶?
       有此慚心,則惡行自止。


C、慚

三、慚者,
  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善,羞耻過惡而不敢為,以為體性
  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以為業用

D、愧

愧者,
     愧他,謂恐人不譏呵,故不親惡人,不作惡事。
     經云:「有慚愧者,可名為人。」
     既具信心,加增慚愧,則善法自成矣。

D、愧

四、愧者,
     依于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以為體性
     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行,以為業用

E、F、G、無貪無瞋無癡等三根

貪、嗔、癡三者,
    乃根本煩惱,亦名三毒;
    作善之人,此三不斷,何以為善?故皆無之。


    若無此三毒,是為三善根


E、F、G、無貪無瞋無癡等三根

五、無貪者,
    于三有及三有資具,無所染著,而為體性
    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

六、無瞋者,
    於三苦及三苦資具,無所憎恚而為體性
    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

七、無癡者,
    于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而為體性
    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

H、輕安

輕安者,
    謂離三毒粗重昏懵,如釋重負,
   則身心輕快安隱,堪任善行也。

H、輕安

八、輕安者,
    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於善法中堪任修持,而為體性
    對治惛沉,轉捨染濁身心,轉得清淨身心,而為業用

I、不放逸

不放逸者,
    以縱貪嗔癡,無精進心,是為放逸;
    此不放逸,乃三根精進四法上防修之功能也。

I、不放逸

九、不放逸者,
   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癡三種善根,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而為體性
  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而為業用

J、行捨

行捨者,
    由精進力,捨貪嗔癡,則令心平等正直,任運入道,以念念捨處,如人行路,不捨前步,則後步不進,故名行捨
   以有此捨,令心不沈掉,故平等耳。
|

行蘊中捨者,
    以行陰念念遷流者,乃三毒習氣熏發妄想,不覺令心昏沉掉舉,
    若無此捨,不但昏掉將發現行,若能念念捨之,則昏掉兩捨,自然令心平等正直矣。
    初用力捨,名有功用若捨至一念不生,則任運無功,自然合道矣。


J、行捨

十、行捨者,
    亦即精進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而為體性
   對治掉舉,寂靜而住,以為業用

   此與五受中之捨受不同,故名行捨。

K、不害

不害者,
    謂慈湣眾生,不為損惱,
    此專治嗔,不嗔則外不傷生,內全慧命,故為至善
    如儒之仁,而善法系之終焉。

K、不害

十一、不害者,
    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而為體性
    能對治害,悲傷、憐愍以為業用

    無瞋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度生勝用,故體雖一,約用分二。

❸、參禪

故予教人參禪做工夫,但妄想起時,
    A、莫與作對,
    B、亦不要斷,
    C、亦不可隨,
    D、但撇去不顧
自然心安;蓋撇即捨耳。

❸、參禪
④、根本煩惱六
④、根本煩惱六
❶、總明根本煩惱六

A、 〔根本煩惱六〕
根本煩惱六者:謂貪、嗔、癡、慢、疑、不正見。

B、 〔二種我法之根本和二種生死之根本〕
此六煩惱,乃二種我法之根本,為二種生死之根本,一切枝末從此而生。


❶、總明根本煩惱六

四、煩惱六者:

A、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B、 煩躁擾動,惱亂身心,故名煩惱

❷、別釋根本煩惱六
❷、別釋根本煩惱六
ABC、貪嗔癡

A、 〔傷害法身,斷慧命〕
然貪嗔癡,名為三毒,傷害法身,斷慧命者,唯此為甚,故首標之。


ABC、貪嗔癡

一、貪者,
      於有、有具染著為
      能障無貪善根,生苦為

二、瞋者,
      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善根,不安隱
      惡行所依為

四、無明者,
      亦名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
      能障無癡善根,一切雜染所依為


DEF、慢疑不正見
  • A、 〔慢疑不正見三法,障道之本〕
    (A)、 慢乃我慢。疑乃不信。不正見即邪見。

  • (B)、此三法障道之本
  • a、慢,障無我
    • b、疑,障正信
      • c、不正見,障正知見

(C)、三乘能斷三毒,而不能斷此三法
外道之執,邪見更甚

(D)、所以修行難入正行者,此三煩惱之過也!

B、 〔十使〕
《法華》名為十使煩惱,
  謂貪、嗔、癡、慢、疑,為五鈍使
  不正見分五,謂身見、邊見、邪見、戒取、戒禁取為五利使

此煩惱能使眾生漂流苦海,故名為使

DEF、慢疑不正見

三、慢者,
      恃[巳>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
      能障不慢,生苦為

五、疑者,
      於諸諦理猶豫為
      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

(六)不正見

六、不正見者,
      亦名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
      能障善見,招苦為

復有五種:
一、薩迦耶見,薩迦耶義翻積聚,亦名身見。謂於五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
二、邊執見,謂即於身見隨執斷常,障出離行為
三、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鬬諍所依為
四、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
五、邪見,謂謗無因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非前四所攝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


⑤ 、隨煩惱二十




⑤ 、隨煩惱二十
❶、總明隨煩惱二十
❶、總明隨煩惱二十

五、隨煩惱二十者: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無別體,惟是煩惱分位差別
有別體,性是煩惱同等流類故,名為隨煩惱

❷、別釋隨煩惱二十
❷、別釋隨煩惱二十
A、小隨煩惱十

隨煩惱二十者:

謂忿、恨、惱、覆、誑、諂、驕、害、嫉、慳,此十為小隨

A、小隨煩惱十
(A)、忿
(A)、忿

一、忿者,
     依對現前逆境,憤發為
     能障不忿,執仗為

     此即瞋恚一分為體

(B)、恨
(B)、恨

二、恨者,
     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
     能障不恨,熱惱為
     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C)、惱
(C)、惱

三、惱者,
     忿、恨為先,追念往惡,觸現逆境,暴熱狠戾為
     能障不惱,多發凶鄙麤言蜇螫於他為
     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D)、覆
(D)、覆

四、覆者,
     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
     能障不覆,悔惱為
     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此以貪、癡一分為體
           恐失現在利譽,是
           不懼當來苦果,是也。

(E)、誑
(E)、誑

五、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F)、諂
(F)、諂

六、諂者,
      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
      能障不諂,不任師友真正教誨為
      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I)、憍
(I)、憍

七、憍者,
      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
      能障不憍,生長雜染為
      此貪愛一分為體

(J)、害
(J)、害

八、害者,
      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
      能障不害,逼惱為
      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K)、嫉
(K)、嫉

九、嫉者,
      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
      能障不嫉,憂慼為
      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L)、慳
(L)、慳

十、慳者,
      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吝為
      能障不慳,鄙澁畜積為
      此亦貪愛一分為體

此十各別起故,名為小隨煩惱

B、中隨煩惱二

無慚、無愧,此二為中隨


B、中隨煩惱二
(A)、無慚
(A)、無慚

十一、無慚者,
      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
      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

(B)、無愧
(B)、無愧

十二、無愧者,
      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
      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

此二遍不善故,名為中隨煩惱。



C、大隨煩惱八

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舉、失正念、不正知、散亂,此八為大隨。 



C、大隨煩惱八
(A)、不信
(A)、不信

十三、不信者,
      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
      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

(B)、懈怠
(B)、懈怠

十四、懈怠者,
      於斷惡、修善事中,懶惰為
      能障精進,增染為
      設于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C)、掉舉
(C)、掉舉

十七、掉舉者,
      令心於境不寂靜為
      能障行捨、奢摩他為

(D)、昏沉
(D)、昏沉

十六、昏沉者,
      令心於境無堪任為
      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



(E)、放逸
(E)、放逸

十五、放逸者,
      於染不防,於淨不修,肆縱流蕩為
      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
      即以懈怠及貪、瞋、癡四法為體

(F)、失正受
(F)、失正受

十八、失念者,
      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
      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
      即以念及癡各一分為體

(G)、散亂
(G)、散亂

二十、散亂者,
      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
      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


      此八徧於不善及有覆無記之二種染心故,名為大隨煩惱。

(H)、不正知
(H)、不正知

十九、不正知者,
      於所觀境謬解為
      能障正知,多所毀犯為
      此以慧及癡各一分為體

❸、二明隨煩惱二十

A、 所言隨者,以隨他根本煩惱而生故

B、 言小中大者,以隨有三義:
(一、)自類俱起,(二、)遍染二性,謂不善有覆,(三、)遍諸染心,

C、具三名大,具一名中,大小俱起故。

(A)、 行相粗猛,各自為主,故名小隨
          以忿等(忿、恨、惱、覆、誑、諂、驕、害、嫉、慳)十法各別而起故。
(B)、 無慚無愧,則一切不善心俱大小俱起
(C)、 無慚愧,則昏掉、不信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昏沉、掉舉、失正念、不正知、散亂)一齊俱起故名為
         蓋無慚愧及不信等,與上善法相返,義相對照可知,不必繁解,要知請詳唯識。

*  *  *

案:
小隨有十者,謂忿、恨、惱、覆、誑、諂、驕、害、嫉、慳;
中隨二者,謂無慚並無愧;
大隨八者,謂不信、並懈怠、放逸及昏沉、掉舉、失正念、不正知、散亂。

❸、二明隨煩惱二十
⑥、不定四
⑥、不定四
❶、總明不定四

A、 不定四者:謂悔、眠、尋、伺。

B、 論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謂此二二,各具善惡二法,故不定於一

C、 以不同前五位心所遍八識,三性一切時、 一切地,此心所之差別也。

❶、總明不定四

A、 六、不定四者: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B、不定是善
  不定是煩惱
  不定徧一切心、
  不定徧一切地
  故名不定

❷、別釋不定四
❷、別釋不定四
A、悔

不定者,
  如作惡之人,改悔為善,悔前惡行,
  如作惡之人,悔前惡事不作,
  故不定耳。

A、悔

二、惡作者,
      追悔為
      障止為

B、眠


  謂睡眠,
  則令身不自在,心極暗昧,此非善惡,
  故名不定。

眠中做夢,亦不定善惡,論說眠能障觀,以眠為心所者,能令身心昏重之用,但非一定善惡耳。


B、眠

一、睡眠者,
      令身不自在,心極暗昧,略緣境界為
      障觀為

C、尋 D、伺

言尋伺者,
  乃作善作惡之心,
  將作之時,必返求於心,
            意言籌量
            轉為尋,入為伺,所謂粗細發言。 


C、尋 D、伺

三、尋求者,
      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

四、伺察者,
      令心忽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
並用思及慧之各一分為體

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為
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為

❸、二明不定四

言不定者,
  如贊佛菩薩,初尋、  後伺,方得妙辭;
  如刁訟之人,亦由尋入伺,方得成算,
  故此二法,為不定耳。

❸、二明不定四
③、二明心所五十一

❶、〔心家所有之法〕

如上五十一法,名為心所者,乃心家所有之法也。

❷、〔造業者乃心所〕
八識心王不會造業造業者乃心所為之,以此與心相應,故同時起耳。

❸、〔心所異名〕
此心所法,
  又名A、心數,亦名B、心跡,亦名C、心路,謂心行處總名妄想
  又名D、客塵,又名E、染心,又名F、煩惱

❸、〔斷煩惱,名真修〕
者擾也,者亂也,有此心所,擾亂自心。
清淨心中本無此事,如清冷水投以沙土,則土失留礙,水亡清潔,自然渾濁,名煩惱濁
今修行人專要斷此煩惱,方為真修

《楞嚴經》云:「如澄濁水,沙土自沈;清水現前,名為初伏客塵煩惱,去泥純水,名為永斷根本無明。」
故修行人縱得禪定,未斷煩惱,但名清水現前,而沙土沈底,攪之又濁;況未得禪定而便自為悟道乎?
如「阿難」蒙佛開示如來藏性,徹底分明,而自述所悟,但曰心跡圓明,以向來都是妄想用事,全不知不見,今日乃見此是煩惱,方得圓明瞭了耳。

❹、〔人識破妄想相,妙悟本有真心〕
今人以妄想為悟心,豈非自顢耶?然此心所,名雖相宗,要人識破此妄想相,則容易妙悟本有真心矣,豈直專數名相而已哉?

以上雖分王所,總屬八識之見分


③、二明心所五十一
3、色法十一

(1)、〔十一色法〕

十一色法者,
   謂眼、耳、鼻、舌、身五根
   色、聲、香、味、觸、法六塵

①、〔五根〕

五根乃八識攬地水火風四大所成內身,為識所依之根

②、〔六塵〕 

❶、〔五塵〕 

五塵亦是四大能所八法所造,為所受用境

、〔法塵

法塵外五塵落謝影子屬六識所變一半屬心,一半屬境

③、〔小結〕

此十一法,通屬八識相分境,以唯識所現故。


(2) 、問答

問曰:此五根身,乃眾生之內身,言攬四大所成,此義云何?

答曰:《楞嚴經》云:「迷妄有虛空,依空立世界,想澄成國土,知覺乃眾生。」此言因迷一心,轉成阿賴耶識,則靈明真空,變為頑空,於頑空中,無明凝結成四大妄色,故云依空立世界,乃妄想澄凝所成之國土耳。由有四大妄色,則本有之智光,轉為妄見,以彼妄色為所見之境,妄見既久,則搏取四大少分為我,而妄見托彼四大以為我身,故四大本是無知,因妄見執受而有知,真心無量,今被無明封固,潛入四大以為心,所謂色雜妄想,想相為身,故云知覺乃眾生,是為五蘊之眾生耳。故內五根外六塵通屬八識之相分。


(3) 、參禪

故參禪必先內脫身心外遺世界者,正要泯此相見二分,單究八識無明本體,故身心世界不消,總是生死之障礙耳!


(4) 、分別我法二執

所言分別我法二執者,以執身為我執,根塵為法執,

二乘修行,但破身見,則出分段生死,

其分別法執,從初信心,歷三賢位,直至初地,方破此執,豈易易哉?


3、色法十一

(1)、〔總明色法十一〕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1)、〔別釋色法十一〕

①、〔五根〕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

❶、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❷、二者、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②、〔六塵〕  

❶、

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❷、

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❸、

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❹、 味

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❺、

依、正二報,具冷、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❻、法處所攝色

五塵落謝影子并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
蓋法處所攝有:
  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
   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

③、〔小結〕 

然五十一箇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於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4、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

(1) 、二十四不相應者,此乃色心分位

(2) 、蓋依前三法上,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揀非心心所色等,故名不相應

(3) 、以不與心王相應以不能作善作惡,故非心所,但只唯識所計分位差別。 

(4) 、以是我所執之法,故亦列在有為法數。
義有多解,非所急務,故不必一一,恐妨正行耳。

(5) 、此上九十四種名為有為法,以是眾生生死之法,乃妄識所計,有造作故,故名有為,名世間法

下六無為,乃出世法。


4、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

(1)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2)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
     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
     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
     故《唯識論》云: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伹>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
     今直云心不相應行者,雖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3)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1) 、得
(1) 、得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2) 、命根
(2) 、命根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


(3) 、眾同分
(3) 、眾同分

三、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4) 、異生性
(4) 、異生性

四、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5) 、無想定
(5) 、無想定

五、無想定者,
      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
      功用淳熟,
            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
            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6) 、滅盡定
(6) 、滅盡定

六、滅盡定者,
      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於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
      入此定[巳>已],
            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
            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
            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7) 、無想報
(7) 、無想報

七、無想報者,
      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捨此身後,生在第四禪天
      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禪中微細色質為身。
      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8) 、名身
(8) 、名身

八、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9) 、句身
(9) 、句身

九、句身者,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10) 、文身
(10) 、文身

十、文身者,
      文即是,為名、句之所依。
      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
      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
      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
      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故偏約三塵立名、句、文。
      若他方餘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塵皆為教經,亦復皆為行經、皆為理經也。

(11) 、生
(11) 、生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12) 、住
(12) 、住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


(13) 、老
(13) 、老

十三、老者,亦名為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14) 、無常
(14) 、無常

十四、無常者,亦名為滅,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15) 、流轉
(15) 、流轉

十五、流轉者,依於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16) 、定異
(16) 、定異

十六、定異者,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


(17) 、相應
(17) 、相應

十七、相應者,依於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18) 、勢速
(18) 、勢速

十八、勢速者,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19) 、次第
(19) 、次第

十九、次第者,依於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

(20) 、方
(20) 、方

二十、時者,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


(21) 、時
(21) 、時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


(22) 、數
(22) 、數

二十二、數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


(23) 、和合性
(23) 、和合性

二十三、和合者,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24) 、不和合性
(24) 、不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5、無為法六
5、無為法六
(1) 、總明無為法六

無為法有六種者:
      謂虛空無為、
      擇滅無為、
      非擇滅無為、
      不動無為、
      受想滅無為、
      真如無為。

此六種法,揀異有為,故立無為名。

雖云出世法,實通小乘,以不動乃三果那含受想滅乃滅盡定耳。

(1) 、總明無為法六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一、虗空無為;
      二、擇滅無為;
      三、非擇滅無為,
      四、不動滅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
      六、真如無為。

      上之四種色心假實,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為性。
      無此有為,假名無為,非更別有一箇無為之法,在于有為法外,而與有為相對待也,故云但是四所顯示。

      然為既無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顯,故不妨隨於能顯,說有六別。


(2)、別釋無為法六
(2)、別釋無為法六
① 、虛空無為

虛空無為者,從喻得名;謂無為法,體若虛空,無所造作。

下五無為,通以此喻。

然此虛空喻,有大小不同,
如《華嚴》云:「若人欲識佛境界,當淨其意如虛空;遠離妄想及諸取,令心所向皆無礙。」
又云:「清淨法身,猶若虛空。」

此則直指法界性空。


即《起信》所云:「如實空鏡,以體絕妄染,故如虛空。」
此乃大乘法性真空,實一心之別稱也。

此中虛空,義通大小,正取虛豁無有造作,以做下五無為真諦之喻耳。


① 、虛空無為

一、虗空無為者,
      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

② 、擇滅無為

擇滅無為者,
      擇謂揀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故立斯名。
      此在權教菩薩分斷分證,及二乘所證涅盤空法,正屬擇滅;
      故曰證滅高證無為,實在二乘。

② 、擇滅無為

二、擇滅無為者,
      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

③、非擇滅無為

非擇滅者,
      謂不由擇力,緣缺所顯。
      即實教菩薩以如實觀,觀諸法性本自寂滅,以立此名。

③、非擇滅無為

三、非擇滅無為者,復有二種:
      一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
      二者、有為緣闕,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


④、不動無為

不動無為者,
      謂第四禪,離前三定,三災不至,無喜樂等動搖身心,得不動名,即五那含定

④、不動無為

四、不動滅無為者,
      入第四禪,雙忘苦、樂,捨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為。



⑤ 、受想滅無為

受想滅無為者,無所有處,想受不行,名受想滅無為,通滅盡定。此與不動皆屬二乘。

⑤ 、受想滅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者,入滅盡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為。


⑥、真如無為

真如無為者,理非倒妄,不妄不變,名為真如;以遠離依他遍計, 此正唯識所證十種真如。若依《起信》,正是八識體中本覺,及真如門,乃對生滅之真如,未盡一心,故是相宗之極則。

⑥、真如無為

六、真如無為者,
      非妄名「真」;非倒名「如」。
      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
      諸法如波,此性如水。
      諸法如繩,此性如麻。

      諸法非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遠離徧計所執,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真如二字,亦是強名。

      前五無為,又皆依此假立
   此即唯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

上略明一切法竟。

(四)、二無我
(四)、二無我
1、總明二無我

(1)、此上百法,
    乃總答云何一切法也
   下答云何為無我

(2)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一補特伽羅無我,
     二法無我。

(3) 、此二無我,直顯一心之源也。

(4) 、我法二執
①、有粗有細,
       者,名分別我法二執
       者,名俱生我法二執

②、此二種執,始從凡夫外道二乘,歷才破盡,破此二執,即證一心,是名為佛。

③、今此二無我,則粗細二執皆在此中。

1、總明二無我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一、補特伽羅無我;
   二、法無我。

此正顯示一切法無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也。

2、別釋二無我
2、別釋二無我
(1)、補特伽羅無我

言補特伽羅,
     云數取趣,
          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名為能取,
          當來五趣,名為所取。

     此蓋就凡夫所執分別五蘊假我及外道所執之神我以取分段生死之苦而言也。
     其實二乘所執蘊即離我,及涅盤我,與地上菩薩未破藏識,七地以前俱未離俱生我執,以取變易生死之微苦者。
     今論中但說凡夫分別之我,未及聖人,蓋就相宗一往所談耳。
     其實佛意以聖教量盡皆破之,方極大乘之義也。

(1)、補特伽羅無我

補特伽羅,
     此云:「有情」。
     有情無我,即生空也。

(2)、法無我

法無我者,
    謂我所執之法也。
     凡夫法執,即身心世界六塵依報,
     外道所執妄想涅盤,
     二乘所執偏空涅盤,
     菩薩所執取證真如。

    論云:「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以有證得,是為微細法執,所謂存我覺我,俱名障礙。

    故八地菩薩已證平等真如,尚起貪著,是謂微細法執
    此執未空,故未盡異熟,尚屬因果,
    直至金剛道後異熟空時,即入果海。
    即《起信》云:「菩薩地盡,覺心初起,心無初相,遠離微細念故,得見心性,名究竟覺。」


(2)、法無我

法無我,
     即法空也
     且有情無我者,于前五位之中,
          若云:「心即是我」,則心且有八,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住,以何為我?
          若云:「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何等心所是我? 三際無性亦然。
          若云:「色法是我」,則勝義五根不可現見;浮塵五根與外色同。生滅不停,何當有我?
          若云:「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豈是我?
          若云:「無為是我」,對有說無,有尚非我,無豈成我?
    故知五位百法,決無真實補特伽羅可得也。

次法無我者,
    依於俗諦,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
    約真諦觀,毫不可得,但如幻、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
    又對有為,假說無為,有為既虗,無為豈實?譬如依空,顯現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
    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也。
    能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無我理,是為「百法明門」。

(五)、小結

1、是則按此百法,
    前九十四,乃凡夫所執人法二我,
    六種無為,乃二乘菩薩所執人法二我,以雖證真如,猶屬迷悟對待,總屬生滅邊收。

2、故今生滅情忘聖凡不立,方極一心之源,故皆無之,此實即相歸性之極則也。

3、嗟今學者,但只分別名相,不達即相即性歸源之旨,致使聖教不明,而有志參禪者,欲得正修行路,可不儆哉!


 百法論義(終)


(五)、小結